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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遴选10个左右!云南决定开展省级物流枢纽认定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23-02-10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览次数:413次

为扩大全省物流市场规模,形成与国家物流枢纽网络联动发展的省级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络,支撑全省物流枢纽网络体系高效运营,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开展省级物流枢纽认定建设工作。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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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2023—2024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聚焦构建云南省“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按照“区域联动、协同高效、存量优先、自愿申报”的原则,集中遴选10个左右省级物流枢纽进行建设。统筹考虑省级物流枢纽的区域分布与产业需求,按年度组织做好省级物流枢纽的申报、遴选和建设工作。


省级物流枢纽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枢纽建设运营主体企业,对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省级物流枢纽,应有清晰的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合理、布局集中,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应与自然资源部监管平台数据基本一致,无违法用地,无信访问题。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亩。物流枢纽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枢纽运营等需符合本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


拟申报的省级物流枢纽,应有单一的建设运营主体,在全省物流网络中发挥重要组织作用,具备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原则上应具有整合物流作业各环节、供应链上下游信息的综合性平台,并具备定期报送建设与运营监测数据的能力。物流枢纽货物运输量在所在县(市、区)占有较高比重,干线运输到发规模占枢纽总运输规模比例超过30%,形成辐射周边50公里左右的专线分拨集散网络。


对于与铁路干线或铁路货运站直接连接,位于或毗邻港口作业区、机场货运作业区、边境口岸(货运通道)、重点产业集聚区,周边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并可实现有效衔接的物流枢纽予以重点考虑。对于具备铁路专用线、在全省形成网络化运营的省级物流枢纽,和已纳入《云南省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2019—2035年)》的省级物流枢纽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报程序


拟申报省级物流枢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依据《云南省省级物流枢纽建设方案编制要点》,科学编制《(县〔市、区〕名称)省级物流枢纽建设方案》,报所属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择优遴选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备选省级物流枢纽,连同推荐意见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评审发布及监测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照本方案要求和各州(市)实际,组织专家对各州(市)报送的省级物流枢纽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研究形成省级物流枢纽年度建设建议名单。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支撑全省重大战略实施需要,研究确定并印发省级物流枢纽年度建设名单,抄送相关州(市)人民政府。


按年度组织对已纳入省级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存在擅自变更空间布局、关键设施无法落地、建设运营工作推进不力等情况的物流枢纽及时调出建设名单。


五、政策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与政策支持,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协同,为云南省物流枢纽网络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资金支持。对列入省级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在建、新建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经贸领域各项建设资金,统筹优先支持省级物流枢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对于列入省级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前期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林草、铁路、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用地、审批、融资、车辆通行、集疏运体系建设、国际货运班列开行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不断优化云南省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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