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给予500万元开办落户奖补;对自持率50%及以上(包括统一租赁经营面积占楼宇总面积50%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新入驻机构(不含本市流动)当年对市、县两级新增综合考评度的1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单幢楼宇的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12月8日,市政府官网印发了《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做好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工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总部企业须符合昆明产业发展方向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和直接认定总部四种类型,须符合昆明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给予500万元开办落户奖补;对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功能型总部和创新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补;对实缴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直接认定型总部,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补。上述奖补在认定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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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租赁)办公场地奖励方面,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奖补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承诺5年内不对外出售的,按照自建或购置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方面,《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总部企业投资建设自持项目并纳入商贸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2%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2亿元(含2亿元)低于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对获得经营贡献奖补的总部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
此外,建立一企一策扶持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新认定总部企业和已认定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原则,由牵头引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商定合作备忘录,按相应决策制度报批后签署执行。
单幢楼宇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根据《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楼宇需在昆明市范围内,符合《昆明市总部与楼宇经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布局,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不包括自用楼宇、商业零售、酒店),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楼宇管理运营公司在昆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规范的运营机制。
《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楼宇自持及自主招商。对自持率50%及以上(包括统一租赁经营面积占楼宇总面积50%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新入驻机构(不含本市流动)当年对市、县两级新增综合考评度的1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单幢楼宇的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评或复核为超甲、甲级及取得LEED(绿色建筑)、WELL(健康建筑)、BOMA(商业地产)国际认证中一项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聘请世界500强,中国行业100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新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5年(含)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品牌百强”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单栋楼宇首次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超过10亿元、5亿元的楼宇运营管理方(非自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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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楼宇去库存。支持购买商用“零散产权”楼宇,购买面积达楼宇总商用面积6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限,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购买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租用“分散产权”,对租用经营面积达楼宇总面积的7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方,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