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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个!西部率先!《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29 文章来源:昆报头条 阅览次数:63次
    3月27日,《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昆明成为全省首个、西部率先为民营经济立法的城市。《条例》共30条,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是昆明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的务实之策,是昆明市创建全国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试点工作的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昆明市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充分彰显了昆明市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稳定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激发民营经济人士助力“六个春城”建设,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昆明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施行,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压实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职责,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构建全市上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七大机制”。

    一是构建鼓励担当作为的容错机制。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构建运行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推行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制度,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是构建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市场准入。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四是构建要素保障的创新机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者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和服务民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

    五是构建政府表率的诚信机制。严格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六是构建“最后一公里”的政策落地督查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是构建营商环境好不好、市场主体说了算的评价督导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民营企业家可以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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